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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违规取得、持有与使用运动健身卡等消费卡k1体育(券)及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

2024-06-20 01: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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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1体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官网官微特开设《党纪学习教育问答》专栏,围绕习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新修订《条例》的内容和要义,以及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学习中常见的疑惑和违纪风险点等,邀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专家学者进行解答,为广大党员干部在党纪学习教育中提供学习参考。

  今天推出第十五期《如何界定违规取得、持有与使用运动健身卡等消费卡(券)及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敬请大家持续关注。

  第十五期:如何界定违规取得、持有与使用运动健身卡等消费卡(券)及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

  如何界定违规取得、持有与使用运动健身卡等消费卡(券)及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看,党员干部腐化变质,往往都有从量变到质变、从小节到大错的过程。有的党员干部把一餐饭、一瓶酒、一包烟、一张卡当作“小意思”,有的党员认为吃点喝点、拿点收点“无所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之所以下大力气狠抓“球杆上的腐败”“会所中的歪风”,就是因为俱乐部、高尔夫球场、私人会所等场所容易助长奢靡之风、享乐主义,滋生各类腐败问题,比如违规吃喝、权钱交易、利益勾兑、形成政商勾结的小圈子。特别是党员干部出入私人会所,不是简单的出入问题,也不是简单的吃喝问题,因为私人会所不对公众开放,群众难以监督,党组织难以监管,与要求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主动接受监督和约束的自觉意识背道而驰,因此要从政治上看待,严厉惩治。

  本条规定了两种违纪情形,一是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二是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第一,准确界定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运动健身卡,指包括各类运动健身形式在内的具有储值功能的卡片;会所和俱乐部是供人们聚集、交际、进行各种娱乐活动的团体和场所,其会员卡具有价值属性,凭卡可以进行消费、免于付费或者享受折扣;高尔夫球卡,指高尔夫球场的会员卡,之所以单列高尔夫球卡,是因为高尔夫球场往往实行会员制,门槛较高、费用昂贵,违规持卡、用卡更为典型、更为频发;各种消费卡(券)则以兜底的形式囊括了各种具有消费性质的实体卡或者电子券。原本运动健身、参加娱乐活动、打高尔夫球,都是正常的生活行为,本无可厚非。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券),主要是指消费卡(券)的来源是公款购买、受贿所得、收礼而来,利用工作时间去使用、消费,出入该消费卡(券)对应的场所或参加该项活动本身就具有违纪违法性质,等等。如果消费卡(券)是用自己的收入所得、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支付,并非利用工作时间实际使用,该场所或活动的性质合法合规,则不属于违反有关规定。

  第二,准确认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2013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2014年5月,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私人会所,私人会所是指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者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根据上述规定,认定“私人会所”需要具备以下三种特征:一是专属性,即只向有会员资格的特定少数人开放,不向社会一般公众开放,对进入会所有资质的要求和身份的限制。二是私密性,私人会所不仅外观上不挂牌、不明示,特意避开公众眼线,更重要的是以提供私密的、可信赖的空间作为最基本的服务,有的甚至门口戒备森严,同一时间段只接待一拨客人,搞“一桌餐”。三是高档性,私人会所往往提供高档餐饮酒水,以及棋牌、按摩等娱乐服务,潜藏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由于相关规定要求党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因此只要不是因为监督执纪、行政执法等工作需要出入,都属于违反有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对私人会所整治力度的不断加大,私人会所的设立更加隐蔽,实践中,一些人为了规避监督,将私人住宅改造成向特定对象提供餐饮、娱乐活动的场所,搞所谓的“家宴”,进行利益勾兑,此类场所应认定为具有私人会所的性质。

  第三,准确认定情节要件。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券)和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必须达到情节较重,才构成违纪。情节的轻重可以通过以下因素综合认定:一是取得、持有消费卡(券)的数量、价值,实际使用的次数、消费的金额,或者出入私人会所的次数;二是取得、持有、实际使用的消费卡(券)所适用的场所或针对的活动是否具有奢靡享乐性质、进入该场所或者开展该活动本身是否违规违纪,到私人会所中花费了多少钱、做了什么事;三是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的程度,是否给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造成不良影响,是否带动其他党员一起违规办卡、持卡、用卡或一起出入私人会所;四是行为人主观态度上是积极主动,还是消极被动、迫于压力,等等。

  首先,与《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相区别。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券)的行为,属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的一种,强调收受财物可能影响收礼人当下或未来的公务行为的公正性,如果收受财物毫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也没有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则不构成本条款的违纪;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除了强调取得行为违规,还包括持有或实际使用行为的违规。如果违规取得来自管理服务对象等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券),则属于《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情形,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第九十七条)定性处理。

  其次,与《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相区别。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其他活动安排,强调活动安排可能影响当下或未来的公务行为的公正性。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强调只要不是工作需要,一律不得出入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如果是在私人会所接受、提供活动安排,并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属于《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情形,应适用处分较重、最能体现行为性质的条款定性处理。

  再次,与《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相区别。本条款强调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如果用公款购买的方式违规取得、持有消费卡(券),或者在私人会所违规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活动,则属于《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情形,应适用处分较重的条款(第一百一十三条)定性处理。

  另外,如果党员干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在场所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等非组织活动,或者进行赌博、嫖娼等违纪违法活动的,则要按照《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十条等条款的规定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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